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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:通知公告

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“六公开”、“六不准”的规定

发布于2009年07月08日  作者:纪检监察处  浏览次数:

教育部《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》(教学[2005]4号),提出“六公开”、“六不准”的规定。
“六公开”即:招生政策公开、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、招生计划公开、录取信息公开、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。
“六不准”即: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,不准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、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;不准协助、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;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、有价证券;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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